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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产品/服务/职能介绍: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| 人民检察院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| 公司/单位简介: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| 1978年,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的规定,检察机关得以恢复重建。1978年9月25日,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零林分院恢复重建。1996年,零林地区撤地建市,成立地级永洲市,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零林分院更名为永洲市人民检察院。 根据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>的规定,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,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,不受行政机关,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. 根据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和<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>规定,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: 1、对于叛国案、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、法律、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,行使检察权。 2、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。 3、对于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,决定是否逮捕、起诉或者不起诉。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。 4、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,支持公诉,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、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。 5、对监狱、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。 6、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,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、裁定,发现违反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。 7、对于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,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、裁定、发现违反法律、法规规定的,依法提出抗诉。 8、对于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,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、裁定,发现违反法律、法规规定的,依法提出抗诉。 近年来,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,在市人大的监督和市政府、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,全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,围绕“强化法律监督、维护公平正义”的主题,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,检察工作不断取得新发展。以2003年为例,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78件104人,渎职侵权案件29人,其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案件4件4人,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800余万元。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2780人,起诉2164人。对应立案而未立案的刑事案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49件。对应当逮捕、起诉而未提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,依法决定追加逮捕79人,追加诉47人,其中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6人。对不符合法定逮捕、起诉条件的,依法不批准逮捕146人,不起诉57人。对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1件11人,法院已改判3件4人,其中无罪改有罪1件1人。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立案审查95件,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32件,提请省院抗诉10件,建议省院向最高人民检察提请抗诉1件,法院已审结35件,其中改判25件,调解结案5件,维持原判5件,通过检察建议促使法院自行启动丙审程序12件,法院已审结8件,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。监督纠正超期羁押166人次,基本实现了零超期羁押。对违法减刑、假释、保外就医等问题,监督纠正172件次。继2001年、2002年市院党组连续两年被省院评为“三强班子”之后,2003年初,市院被省院评为“先进市州院”。2004年1月,市院党组被市委评为“三增一创”先进领导班子。全市检察机关已有10个单位被命名为文明单位,其中省级2件,市级3个,县级5个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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