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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产品/服务/职能介绍: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| 国土资源局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| 公司/单位简介: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| 根据市委、市人民政府《关于印发永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>的通知》(永发[2001] 12 号)精神,不再保留市国土管理局、市地质矿产局,组建市国土资源局。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、管理、保护、合理利用和测绘事业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。 (一)负责拟定有关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,经批准后,组织实施;研究拟定管理、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的措施;贯彻实施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、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、规程、规范和办法;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。 (二)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;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,指导、审核县(区)、乡(镇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;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,编制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、地质勘查规划、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;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计划。 (三)监督、检查县(区)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、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;依法保护土地、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调处权属纠纷,对国土资源实施动态巡查,查处违法案件。 (四)拟定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措施,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,组织基本农田保护,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、土地整理、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,确保耕地面积的增加。 (五)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,指导全市地籍地政管理工作;组织土地资源调查、地籍调查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;指导土地确权、城乡地籍、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。 (六)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、租赁、作价出资、转让、交易、抵押和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管理办法。 (七)组织和指导市内城镇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评测,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,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。承担报国务院、省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、报批工作。 (八)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核登记;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,管理地质资料汇编;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监督管理,指导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;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,确认采矿权评估结果。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。 (九)组织监测、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;依法管理水文地质、工程地质、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,监测、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,保护地质环境;按权限管理地质遗迹保护区。 (十)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、行政区域界线测绘、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、较大测绘科技项目。 (十一)依法审查测绘单位的等级资格,管理测绘业务登记;审查对外提供测绘成果,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工作,审查向社会出版、展示的地图,管理并审核全市各地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。 (十二)管理市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,根据授权审核发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,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永州市行政区划图,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;管理全市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,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。 (十三)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拨给的地质勘查、基础测绘专项资金以及省、市财政拨给的其它各项资金的使用,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国土资源管理规费的征收、使用和监督管理。 (十四)承办市委、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市国土资源局设11个职能科(室): (一)办公室 (二)政策法规科 (三)财务科 (四)耕地保护科(加挂市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牌子) (五)建设用地科 (六)地籍管理科 (七)地产管理科 (八)资源规划测绘开发管理科 (九)矿产储量勘查科 (十)地质环境科 (十一)政工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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